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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章 破家县令(2 / 2)

“如果我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裁定这则交易无效的话,说不定就有颠倒重来的可能性。”

反正柴机厂也没有和茶花汽车进行现金交易,一旦地区法院能够裁判合同不成立,这块地的产权就会实打实落在行署手上;不会产生必须前往春城追讨现金的问题。

此话一出,岳望北只得苦笑了一声。他与坐在身旁的中院院长褚伟明对视一眼,示意由这位专业人士进行解释。

“从产权层面来说,这块地在法律上应该归柴机厂所有。因为柴机厂的前身是轮船招商局下辖的船用发动机生产工厂,柴机厂从法理层面继承了它的资产,因此轮船招商局在晚清时购买的生产用地,也被柴机厂继承。”

???

“不能用前前朝的合同来裁定现在的产权归属吧?轮船招商局都可以算作历史名词了!”陈东莱抗辩道。

褚伟明的脸上浮现出一抹怪异的神色。“我查了查这几年的判例,引用民国时期产权交易合同的情况似乎并不少见。如果真要诉诸法律途径的话,只怕胜负犹未可知……”

还有一个因素他没有提到。如果地委书记康乐强行给政法委、给中院递条子,下命令的话,自己很难扛得住这般庞大的压力;如果地委委员会形成了决议,那自己也只有照办这一条路。

当然,这种干涉司法审判的批示绝对上不得台面,地委更不可能因此正式表决。但光是康乐将要带来的政治压力,已经足够他喝一壶了。

“我再多提一点。”

褚伟明略带犹豫地说出了自己的想法:

“还要发函告知茶花汽车公司以及滇南省的各大银行,柴机厂在两江口的土地存在产权争议,不能轻易让他们出售或者抵押,以免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善意第三人’。”

陈东莱立刻表态赞成,并向在场其他几名不了解这个法律专业词汇的领导们解释道:

“在涉及财产交易或合同关系中,虽然交易的一方存在某种违法或不正当行为,但如果第三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于善意与其进行交易,并由此获得了某种权益,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法律通常会对善意第三人提供一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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