徭役自然也是能停的都停。三大水利兴修的辽水、淮水、渭水,也大多完成了,自然停工,偶尔派人去日常维护即可。
袁熙甚至停止皇宫内所有的宫殿建设,邺都内一些赏赐用的王侯府邸也停止了建设。
其实,袁熙这么大方地轻徭薄赋,主要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人口增长的较多。
据度农司统计,乾元五年末,大燕国的人口比汉末时统计的翻了快一番。
汉末度农司统计的人口也就两千多万人,只有东汉鼎盛时期的三分之一。
而大燕国五年的发展,人口规模已经来到了接近四千万。
不算农税、商税,单人口税,每年大燕国的收入就翻了一番。
不过,当袁熙了解到人口规模增长的实际情况时,对人口税做了调整。
普通百姓的人口税减半;奴隶、商人以及蓄奴的工厂主和地主们,人口税加倍,奴隶的人口税由蓄奴的工厂主和地主们出。
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袁熙发现大燕国在这几年的人口增长主力不光是生育这一项,还有更加重要的就是奴隶买卖和外族人口内迁。
袁熙在规定奴籍人员登记的时候,还规定了凡是不登记奴籍的奴隶被发现时,从奴隶商人到奴隶主全部要连坐受刑罚,而且很严格,最高是死刑。
因此给奴隶们入籍,成了当时的风气,奴籍人口一下就多了很多。
至于外族人内迁,是新律法对于异族宽厚的几个条例出来之后才形成的,特别是那些被允许在大燕国一府十七州内处于羁縻状态的外族领袖们,他们开始大量地内迁人口。
袁熙在农税和徭役上没法制裁这些异族,只能选择人口税上处理这些异族。
因为,无论是汉人还是异族人,只要长期在大燕国内生活,都必须缴纳人口税,这是新律法中的基本要求。
结果就是,即使经过一通“轻徭薄赋”,袁熙发现,只要不打仗,没有灾祸,大燕国的财政绝对够用,而且每年都能有盈余。
至于减轻刑罚。例如,对待狱中的囚犯,袁熙特别下令,除了已明确的死刑犯,其他的犯人,按照所犯罪责的大小,允许家里人在过年、节的时期,出钱把这些罪犯赎回家中团聚。
另外,如果罪责较轻且没有造成社会性危害的罪犯,可以直接交钱抵罪。
具体的量刑、赎金和时间都由刑罚司和地方官员进行具体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