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许振涛同样予以否认,他解释道:2007年春节,他和王思思一起吃饭,当时王思思带来一高一矮两个女孩,介绍说两人都是安华茶楼的。饭后,几人一起去唱歌,在歌厅遇见了李华东。后来的一天,他在处理一个突发事件时,接到了李华东的电话,说他正在和文野一起唱歌,让许振涛帮忙把先前那个高个子女孩叫来一起玩。许振涛于是打电话给王思思说了这个事。许振涛辩解称,他当时并不知道高个子女孩就是“小姐”,只是以为她是洗脚妹,因此并不是“帮李华东找小姐”。
依据王思思的供述,许振涛曾给王思思示警,表示,上面查得很凶,关于亮点的举报很多,让其收敛一点。对此,许振涛当庭表示:“没有的事”。
2009年8月,省城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5项罪名,对王思思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等5项罪名,对该组织骨干成员李铭古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4名组织成员中,1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1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涉案的4名公安民警分别因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王思思、李铭古等20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高院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前,董辉、蔺祥和2人撤回上诉。2010年1月16、17日,L省高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L省高院经二审审理确认,1994年以来,王思思等人先后将李铭古、田光玉、吕洪等人纠集在一起,以王思思等人开设的美容院、茶楼、宾馆等卖淫场所为依托,通过设置管理人员和职责分工,使组织成员之间形成较为明确的层级制约关系,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结构;该组织在1994年至2009年期间,通过组织、强迫他人卖淫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和进行奖励、解救为组织利益被关押的组织成员以及向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寻求非法保护;并大肆进行组织、强迫妇女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犯罪活动,并在组织、强迫卖淫活动中因纠纷而引发枪案,逐步形成了以王思思为组织、领导者,以李铭古、田光玉、吕洪等为参加者的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了社会生活秩序。